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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· 第 5416 条
佛家 Encyclopedia

释 义

【恶】   (梵pa^pa、pa^paka,藏sdig-pa)   指能招引可厌之果之不善法。三性之一。与善、无记相对,与不善(akus/ala)同义。有违理背法、违损自他,与贪嗔等烦恼相应、障害圣道等性质。《俱舍论》卷十六云(大正29·84b)︰‘由此能感非爱果故,是聪慧者所诃厌故,此行即恶,故名恶行。’《法界次第初门》卷上云(大正46·669c)︰‘若人能知恶是乖理之行故,现在将来由斯招苦,则必须息恶行善。’《大乘义章》卷七云(大正44·599c)︰‘顺名为善,违名为恶。’   佛法中,‘恶’可分为五恶、五逆、十恶业等种。‘五恶’,指为五戒所禁止者,即杀生、偷盗、邪淫、妄语、饮酒。‘五逆’,一般指害母(杀母)、害父(杀父)、害阿罗汉(杀阿罗汉)、出佛身血、破和合僧(破坏教团),以此种行为能令人落无间地狱,故名五无间业,又作五不救罪;又,此处所说之五逆,与《大萨遮尼干子所说经》所立之五逆不同。‘十恶业’,即杀生、偷盗、邪淫、妄语、两舌、恶口、绮语、贪欲、嗔恚、邪见;此中,前三者是身恶,次四者是口恶,后三者为意恶,若行此十恶业,将落入三恶道。   ◎附︰〈十恶〉(编译组)   十恶(梵das/akus/ala-karma-pathani,巴dasa^kusala-kamma-patha,藏mi-dge-babcuh!ilas)指十种过患。即由身、口、意三业所起的十种非理损人之业,与‘十善’相对,又称十恶业、十恶道业。即杀生、偷盗、邪淫、妄语、两舌、恶口、绮语、贪欲、嗔恚、邪见。依《大乘义章》卷七、《法界次第》卷上等所述,‘杀生’谓断其他有情之命;‘偷盗’谓盗取他人财物;‘邪淫’谓对非己妻妾行违法之行;以上三种是身业恶行。   ‘妄语’谓以言诳他;‘两舌’谓以言构斗,离间彼此;‘恶口’谓以粗恶之言,恼怒他人;‘绮语’谓以乖违道理的巧言,令他人好乐,以上四种属口业恶行。   ‘贪欲’谓染着顺情之境,心无厌足;‘嗔恚’谓忿怒违境,心不能平;‘邪见’谓否定因果,抱持僻见,心无正信,以上三种为意业恶行。   前述十种皆是乖违真理,损毁自他,故名十恶。此十恶能起报应,通入当果,故又称业道。此中,口业四种,顺序不定,如《长阿含经》卷九作两舌、恶口、妄语、绮语;《增一阿含》卷四十三、《十不善业道经》等作妄语、绮语、两舌、恶口。此外,其他六恶,在顺序上也有所不同。   另有上品十恶之说,谓十重罪。《大方广如来秘密藏经》卷下云(大正17·844c)︰   ‘如人有父得缘觉道,子断父命名杀中重。夺三宝物名盗中重。若复有人,其母出家得罗汉道,共为不净是淫中重。若以不实谤毁如来,是妄语中重。若两舌语坏贤圣僧,是两舌中重。若骂圣人是恶口中重。言说坏乱求法之人,是绮语中重。若五逆初业,是嗔恚中重。若欲劫夺持净戒人物,是贪中重。邪见中重,谓之边见。迦叶,此十恶道,是为最重。’   《摩诃止观》卷一(下)引此经文,名之为十恶恶。《止观辅行》卷一之五释云(大正46·178a)︰‘若起十恶于中下境尚已名恶,于恩德田名恶中恶。’并举《大智度论》所说为例︰被他人打而报复是名为恶,不被打而打人是名为大恶,打有恩者名恶中恶。   [参考资料] 《大毗婆沙论》卷一一二;《俱舍论》卷十四;《无量寿经》卷下;《愚秃钞》卷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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