释 义
【沙弥】
(梵s/ra^man!eraka^、s/ra^man!era,巴sa^ma-n!era,藏dge-tshul)
初出家而仅受持十戒之男子。五众之一。七众之一。音译室罗摩拏洛迦、室罗末尼罗等;意译勤策、求寂、息慈、息恶、劳策、功劳、劳之少者等。
《南海寄归内法传》卷三云(大正54·219b)︰‘室罗末尼罗,译为求寂,言欲求趣涅槃圆寂之处。’《释氏要览》卷上〈剃发〉云(大正54·267c)︰‘大毗婆沙论云,室利摩拏洛迦,唐言勤策男,谓此人离四性罪、六遮罪,勤自策励不犯令清净故。’《玄应音义》卷二十三云︰‘梵言室末拏伊落迦,此云劳之小者也。亦言息慈,谓息恶行慈,义译也。旧言沙弥者,讹略也。’又,《俱舍论光记》卷十四、《羯磨疏》卷二(下)、《毗尼讨要》卷下(上)等,亦有解说。
沙弥有驱乌、应法、名字三品。如《释氏要览》卷上引述《僧祇律》所载,云(大正54·267c)︰
‘佛制年不满十五,不应作沙弥。后在迦维卫国,阿难有亲里二小儿孤露,阿难养育之。佛问︰何不出家?阿难白佛言︰佛制不许度。佛问︰是二小儿,能驱食上乌未?答︰能。佛言︰听作驱乌沙弥。最下七岁,至年十三者,皆名驱乌沙弥。若年十四至十九,名应法沙弥(今呼沙弥为法公也)。若年二十已上,皆号名字沙弥。’
此外,据《沙弥十戒法并威仪法》所说,沙弥除应受十戒外,日常生活须守十四事、七十二威仪。
[参考资料] 《十诵律》卷二十一;《五分律》卷十七;《翻译名义集》卷一;平川彰《原始佛教の研究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