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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 西 族 长 、 族 规

民 俗 文 化 · 第 2802 条
民俗 文化

正 文

  一个家族,皆有族长(也有叫家长的),族长或由辈份高的长者担任,或由德高望重者担任。族内各家凡婚娶丧葬,增员减口、分家立户等大事,必须告知族长,还有出卖土地、售产业等也请族长见证、处理,族中人有纠纷之事,也先请族长调解处理,倘调解不成,方可告官。族长管理祖祠、祭祖、族谱、族产、族务费用及族规所定族内成员活动等,族长还可协调和其他宗族的事务,尤其是对已嫁的本族女子在婆家受人虐待,族长可以决定“动产户”——也即动员族人声援,有时竟酿成械斗事件,族长还可以主持族内的公益事务。   武功《崔氏族谱》有“立族长”一段,记之较详:   公议一才德兼优之人,立为族长。族有不法事,告族长,族长会同群族,焚香誓族祖,公心公办,明正其是非,使知上下尊卑之分,俾伤败伦理,得罪名教,俟其屈服谢过乃已,不则公罚之。次别其事体凿直,毋俾弱而受枉,强而穷凶。如是则贤者知有族之公是在,则为善之心益坚;不肖者知有族之公非在,自有所惮而不敢肆,则为恶之势孤矣,庶转移化道之一机乎。   每个家族都有族规,族规内容大抵都有忠君国、孝父母、敬师长、睦宗族、隆孝养、和乡邻、敦理义、谋生理、勤职业、笃耕耘、课诵读,端教诲、正婚嫁、慎交游、急徭税、守本分、效忍耐、尚节俭、从宽恕、息争讼、洁盗贼、杜奸淫、戒赌博、防伪诈、重友谊、谨言行等内容。武功《崔氏宗谱》有“藏谱版、守谱本、立族长、置义塾、继绝世、恤孤幼、绝大恶、谨婚嫁、葬婴骸、急外难”等十条约法,还有“德业相劝,过失相规,礼俗相交,患难相恤”四条规定。其中德业相劝:德谓见善必行,闻过必改。能治其身,能治其家,能事父兄,能教子弟,能御童仆,能事长工,能睦亲故,能导人为善,能规人过失,能择交游,能守廉介,能广施惠,能受寄托,能救患难,能为人谋事,能为众集事,能解头争,能决是非,能兴利除害,能居官守职业。谓居家则事父兄,教子弟待妻妾;在外则事长工,接朋友,教后生,御童仆,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,如礼乐射御之类,皆可以为之,非此之类皆为无益。过失相规:犯义之过六:一日酗博斗讼,二曰行止逾违,三日行不恭逊,四日言不忠信,五日造言诬毁,六日营私太甚。不修之过五,一日交非其人,二日游戏怠惰,三日动止无仪,四日临事不恪,五日用度不节。礼俗相交:婚姻丧葬祭祀之礼,有往还,书问庆吊之节。患难相恤:   一日水火,二日盗贼,三日疾病,四日礼丧,五日孤弱,六日诬枉,七日贫乏。   韩城双楼村《孙氏世系源流》卷首载,孙氏禁碑十条,此碑立于清康熙二十四年乙丑(即1685年),条文为:“禁异姓之嗣;禁花生字,禁投管家;禁为盗贼;禁不孝不悌;禁兄收弟妻,弟守兄嫂;禁担差;禁犯奸;禁登台扮戏;禁为女僧女道,妇女朝山。”禁末还附言:“右例俱关各教,我族务宜遵行,违者削籍。”   族规中既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也有一些封建性的糟粕,如有的宗族规定女子不进祠堂,赘婿不可进祖宗坟茔,过继儿子只能用族中之人,手艺传子、媳而不传女、婿等等,不允许寡妇再嫁,对从事乐人、厨师、演员和理发匠等“下九流”职业的人,活着不可参加祭祖仪式,死后不能进入祖茔等。   对违反族规者处罚多种多样,罚物、罚款、罚劳役、捆绑、鞭笞、出户(即削籍),甚至剜眼、剁手、活埋等。   旧时族权甚大,有的村,一族聚居,不允许收留他人。有些村还实行丁田制,即户族内土地公有,按成丁男子定时分配。如子洲县双湖峪镇张家寨(原名克戎寨),其土地为张姓户族公有,凡年满16岁的男子可上丁分得一份土地,直到死后才将丁地退出,女子不可分地。为了分的均匀,川地一年分一次,山地五年分一次,分地时根据地的远近、好坏,切割成不同的地块,然后抓阄决定由谁耕种。这种制度实行多年,即使迁移在外的族人,仍享有耕地权,张姓族人可以向外买地,但不能将丁田卖出。   土改后,丁田制才废止。